环境科学与工程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
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提升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经环境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对本专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位论文作如下原则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学制为3年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申请硕士学位前至少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不含双边学术会议)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1篇学术论文(不含摘要和综述)。国内核心刊物的界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
3、 学术论文须以44118太阳成城集团为唯一或第一署名单位, 研究生为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内容与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论文通讯作者原则上应为导师或者副导师。研究生和论文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需为44118太阳成城集团。
4、本规定从2012年秋季入学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开始正式实施。
5、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环境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依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6、对特殊情况须交由分学位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其质量向学校推荐。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